我的一个朋友去忏悔,因为她错过了周日的弥撒,并认为自己犯了大罪。神父告诉她,不参加弥撒是一种严重的罪过,但不是致命的罪过。我确信周日不参加弥撒是一个大罪,因为它违反了第三条诫命。或者可以通过工作日去代替吗?
约翰·保罗二世在 2 年 1984 月 XNUMX 日的主教会议后劝诫《Reconciliatio et Paenitentia》中,想要回顾一下,在教会的教义中,严重的罪与大罪等同:
“摧毁仁爱的罪和不杀死超自然生命的罪之间的本质和决定性区别始终是事实:生与死之间没有中间立场……因此,严重的罪实际上是在教会的教义和牧灵行为,犯了大罪”(n.17)。因此,不存在第三种罪,因为所有严重的罪都是致命的,而且所有致命的罪都是严重的。